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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福(壹玖玖)养老旅居 真诚欢迎您的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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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旅居招聘管理人才

全国民福199养老旅居连锁机构招聘以下营销人才:

1、旅游养老旅居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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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养老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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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福养老主要开展业务:养老旅游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家庭老人照顾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旅居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管理;志愿者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养老公寓建设,养老社区建设,养老基地开发建设,收购养老院 老年公寓 度假村 宾馆及楼堂馆所,打造“全国民福199养老连锁公寓”,让老年朋友加入“民福199养老”会员,走遍全国,民福“如家”


欢迎您加盟“民福养老连锁机构”电话:0451-88863125  131015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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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
黑龙江民福养老公司章程名称:黑龙江民福养老公司章程
详细信息:

黑龙江民福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窦昌华等多方(人)共同出资,设立黑龙江民福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黑龙江民福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街1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见公司批准营业执照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第一批出资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见(附件一)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和出资收据。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公司主要领导人的决策权,特别规定如下表决权:

1.授予公司发起人窦昌华拥有公司40%的表决权。

2.公司董事长拥有20倍股份的表决权。

3.公司董事拥有10倍股份的表决权。

4.公司高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拥有5倍股份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5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长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部门主管、部长、副总的任免、去留

及晋级;决定全体员工的待遇。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股东共同订立;自2016年8月23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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