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养老
支持黑龙江养老服务业 加快发展有关工作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公安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实施以来,我省连续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有力支持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近期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
  (一)取消“举办者向许可机关提出筹办意向”环节,压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二)鼓励利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普通住宅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积极做好养老项目前期工作,并做好养老项目储备。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健康和养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填报和按月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要求,按分工将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数据库,每月6日前更新数据,并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纳入全省PPP项目库的养老项目,在前期工作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四)结合全省新型城镇化、旅游名镇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具备老年旅游、疗养资源优势的市、县,建设一批“候鸟养老小镇”、“候鸟老人之家”。
  三、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一)制定出台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区分“托底养老事业、基本养老服务、高端养老产业”三个层次,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到2018年底前,全省除保留必要的示范性、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外,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养老机构一律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
  (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服务功能,建立“三无”、“五保”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及贫困高龄、失能等社会困境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轮候制度,并根据运行成本确定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指导价格。
  (四)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总结示范经验和创新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四、推动养老服务创新发展
  (一)继续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养老机构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卫生院定期到本地敬老院提供医疗服务,每周至少一次。
  (二)推广哈尔滨—三亚点对点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验,推进省内和省际间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三)统一全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项医保目录,将符合规定的适合老年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诊疗项目目录。
  (四)推进“互联网+养老”,在全省养老服务云平台中增加网店功能,免费向全省养老机构提供服务。
  (五)加大养老产品推广和营销力度,形成龙江特色品牌。通过投资、信贷扶持,鼓励省内老年服务和生产性企业,利用我省绿色食品和整体生态化优势,研发老年食品、营养保健品、老年用品以及医疗养老、康复养老等老年服务产品。
  五、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
  (一)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以福彩公益金为引导资金,建立一支“小型”养老基金,重点支持小型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通过提供低息、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引进金融资本,推动建立一支大型“劣后”养老产业基金,以专业化资本运作的方式发展我省高端养老产业。

  附件: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和主要行政审批机关
  2.现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