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养老
关于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民福〔2016〕29号
 


关于养老机构综合
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财务处;省直属养老机构:
为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老龄办关于在全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黑民福〔2015〕201号)精神,推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
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和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二、保险费用及来源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保费承担比例如下:
(一)省直属养老机构,由省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给予80%保费补贴,即96元/床;机构自筹20%,即24元/床。
(二)市(地)本级所属养老机构及市(地)所辖区的区属养老机构,由省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补助40%,即48元/床;市地级福彩公益金或市区级财政资金补助40%,即48元/床;机构自筹20%,即24元/床。
(三)县(市)所属养老机构,由财政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补助40%,即48元/床;县(市)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补助40%,即48元/床;机构自筹20%,即24元/床。
(四)农垦、森工系统所属的各级养老机构,由省财政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补助40%,即48元/床;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补助40%,即48元/床;机构自负20%,即24元/床。
三、投保审核及保费补贴审核
(一)民政部门投保审核
省、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要积极引导机构参加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做到民政、工商、编办等各级各类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保尽保。要对本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资格、参保床位和手续进行审核,并汇总本级保费补贴金额(具体审核流程,省民政厅另下文通知)。
(二)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审核
     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工作完成后,省、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要将本级投保机构情况及汇总的保费补贴情况送同级财政(财务)审核,协调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并将本级财政补贴保费划至保险公司指定帐户(具体要求,省民政厅另下文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部署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涉及全省养老机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责任到人、加快落实。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按照时间节点扎实稳步推进。
(二)注重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监管。各养老机构要主动积极投保综合责任险,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养老机构积极参保。
   (三)落实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加大资金落实力度,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借助专业力量,加强风险管控。各地民政部门可借助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技术力量,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上把各类责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请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民政局、财政局将此件转发所辖区民政局、财政局或农垦分局、森工林业局民政局、财务处等基层单位;各市地、农垦森工民政局将此件印发给直属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将此件印发给本辖区内各养老服务机构。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