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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养老旅游分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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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养老旅游分会合作协议

甲方(总部):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协会

乙方(分部):各省市养老旅游分会:

 

首先,乙方愿意加入本协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能力组建分会(联络处),可以优先接待“本会会员”,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信守履行:      

  一:此协议有效期一年,在接收到总会批文和聘任书后,应按批文积极组建分会(联络处),乙方不得将分会(联络处)对外抵押,担保,转让或从事养老产业以外业务,乙方应合法经营,否则,由此带来经济损失和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若双方都未提出终止合作则视为愿意继续合作。合作事项继续按此协议执行。

  二:双方同意把养老旅游产业市场和养老产品的开发作为合作的主要事项。

  三:乙方应充分利用调动手中资源共同完成当地区旅游者人员的宣传、组织、协调、服务登记工作,交给总部,由总部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协助总部把旅游者送到不同地方养老旅居;同时把当地养老旅游产业资源联络起来,接待其他地区旅游者优惠选用。

  四:甲方同意乙方为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协会                     分会(联络处)定点接送连锁服务机构。

  五:双方共同完善合作机构的服务架构,密切协调,并从制度、模式、文化娱乐、策划组织、餐饮、医养,精神,品牌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六:双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资源,同时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策划组织养老以及养老产业相关延伸市场宣传推广和服务营销的工作。

  七: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总部进行紧密的业务协调与联系。

  八:双方利益分配原则为:

1:利润分配:总部收30%,其余70%留给分部,其中送出旅游者乙方得40%,接待旅游者乙方30%。     

2:分部应交总部加盟费1000元和宣传费500 元,以后每年只交宣传费500元,可以优先购买养老旅游互助基金。

3:乙方收取第三方加盟单位和定点接待单位的加盟费和宣传费 70%归分部所得,30%归总部所有;

4:乙方收取第三方加盟单位单位会员费和个人会员费 80%归分部所得,20%归总部所有;

5:乙方收取第三方合作单位和个人加盟保证金原则上交给总部保管,总部根据每个分部诚信状况,可以按比例保管,同时给与乙方一定奖励。

   九:双方合作开发养老旅游产业市场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规定,以发展为目标,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十:如工作中出现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十一:协议解除: 1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2 一方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3、 一方出现法律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协会业务主管方保存,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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