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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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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民政局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者或负责人等相关情况,理(董)事会成员名单,并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颁发许可证的应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租期必须一年以上);

4、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数额应达到规定底限,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验资时间应在6个月内);

5、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2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法人单位填写,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实地核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六、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民政局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颁发许可证的,提交新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租期必须一年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及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在任期间的财务状况加以说明)

——开办资金增减的,出具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业务范围和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新章程)

——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六、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销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民政局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公告。

六、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

四、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楼民政局窗口(道里区新阳路296号);电话:84529615—8125。登记管理机关(市政府大厦1109室),电话:846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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